金年会

金年会學生申訴辦法

發布者:黨政辦公室發布時間:2020-10-21浏覽次數:36



金年会學生申訴辦法

(修訂)

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原則,防止和糾正不當處分(處理)學生的行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院依法公正、準确行使職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41号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學院學生對學院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法、違規、違紀處分(處理)方面的決定有疑義,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個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1. 申訴人必須是本學院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申訴人應當本着嚴肅、認真、誠信的原則提出申訴。

 第三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委員會采取席位制,人員不固定,主要由主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學生處處長、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負責人、申訴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另外派一名工作人員參加,主要負責介紹情況和接受質疑,無表決權。教師代表一個席位、學生代表兩個席位由學院随機抽取。學生代表兩個席位,包含一名學生幹部代表,一名普通學生代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一名,負責委員會法律事宜咨詢。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申訴事件進行複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聽取受處分或處理學生申訴;

(三)審查處分或處理學生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處分或處理是否适當,并做出維持、重新審查、更改或撤銷學院處分(處理)的決定;

(四)辦理因不服申訴處理決定而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起的申訴或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五)學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受理申訴、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宣布申訴處理決定、辦理相關手續等事宜。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五條 申訴受理範圍條件:

(一)對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不服的;

 (二)對學院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學院作出的違法、違規、違紀處分(處理)(含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不服的。

 第六條 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申訴範圍的;

 (二)不符合申訴條件的;

 (三)申訴人提供虛假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自動撤回申訴後,在規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經向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并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處理答複的;

 (六)已經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七條 申訴時效為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對于無法送達本人以公告形式送達的按照公告日期起計算。受處分或處理學生應當在規定時效内,向所在二級院提出書面申訴書,并附學院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書複印件及申訴人能證明認定是錯誤的或與事實不符的相關證明。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及其他基本情況;(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訴的日期。在經二級學院同意後上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申訴書後,區别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1)予以受理,同時通知申訴人。(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5個工作日内補齊。過期

補齊的視為不再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将複查情況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彙報,委員會對申訴進行集體評議。

第九條 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必須獲得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正式受理申訴後的15個工作日内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分為:

(一)處分或處理無不當,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意見;

(二)處分或處理結果無不當,但處分或處理程序、引用文件不當,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意見,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三)處分或處理中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應按事實及有效證據和有關規定處理;對工作出現的各種不當,應向當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釋或道歉;對工作不勝任或徇私枉法的有關責任人要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決定做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請求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訴請求的,申訴處理程序終止。學生不得以同樣理由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決定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及學院相關部門宣布。

第十三條 對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提出申訴的,在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學生對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院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自身合法權益;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31日起試行,200591日起試行的辦法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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