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人員聘用工作方案
金年会
第五屆人員聘用實施方案
遵循《哈爾濱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關于以信息化平台建設為抓手,深入推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規範化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全省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黑人保【2010】81号)和《哈爾濱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據《金年会崗位設置工作方案》,經調查研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正确處理發展、改革、穩定的關系,在确保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前提下,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酬、崗位管理、合同用人,逐步建立符合學校發展、重點支撐職教園區建設、國家高水平高職院校、高水平專業建設等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人效率。通過機制創新,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推動學校事業健康、和諧、快速發展。
二、工作原則
1、黨管幹部。人員聘用工作在黨委領導下進行。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執行黨的幹部工作、人事工作、人才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等相關政策。
2、注重實績,群衆公認。相信群衆,依靠群衆,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參考,把綜合考評分數作為處科級人員聘用的依據之一,把德才兼備、勇于擔當、群衆信任的幹部選拔上來。
3、民主、公開、競争、擇優。積極為教職工搭建施展才華的舞台,努力建立符合學院發展要求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人員聘用全過程公開,每個工作環節置于教職工監督之下。
4、人權和事權相結合。處、科級幹部、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逐級聘用,雙向選擇。
5、按需設崗、競聘上崗、崗位管理、以崗定酬。
三、聘用崗位的基本條件
1、學校在編教職工,原苗圃職工,企業編制、集體編制人員,本人自願參與競聘。
2、男性教職工60周歲以下(1958年2月28日以後出生)。
3、女性處級幹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60周歲以下(1958年2月28日以後出生),女性幹部55周歲以下(1963年2月28日以後出生),女性工人50周歲以下(1968年2月28日以後出生),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參與競聘。
4、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六個月者(不含處、科級、總管、主管崗位人員),不參加本次聘用,在原崗位堅持工作,享受原崗位待遇(不占崗位職數),達到退休年齡時,辦退休手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計劃55周歲退休的女性,且距55周歲退休不足六個月者,在聘用崗位前,本人提出退休申請,經學校批準,享受原崗位待遇,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5、對距離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原則上不允許轉聘到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
6、學校公開、定向招聘的急需專業技術人員,需經學校同意,可轉崗、競聘其他崗位。
7、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廉潔自律。
8、具有聘用崗位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組織協調能力和執行力,愛崗敬業,有事業心和責任感。
9、身體健康,能适應崗位要求,正常工作。
10、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四、聘任期限
三年。起始日期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聘期内,達到退休年齡的教職工自然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職工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學校人員聘用工作動員會召開後,各級、各類工作人員職務、崗位,視為聘期期滿自然解除,原崗位工作職責繼續履行。
2、每名教職工擁有由高到低兩次申報、聘用工作崗位的機會,兩次落聘人員,由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一定時間内組織培訓,培訓合格者,提供一次競聘工作崗位的機會(雙向選擇),再次落聘,由學校統一安置。不服從學校安置,學校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3、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可在聘用上崗前提出病退(退職)申請,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
4、聘用上崗人員可随時詢問報名情況,在規定時間内允許調整所報崗位。
5、教職工有權對聘用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六、工作程序
1、召開人員聘用工作動員會;
2、公布競聘崗位及崗位職責、标準、任務、條件;
3、個人申報志願;
4、資格審查;
5、綜合考評(應聘相關人員進行筆試、面試、崗位述職、民主測評);
6、綜合考評結果公示;
7、校黨委會議确定人選;各二級院(部門)确定人選;
8、公示聘用人員名單;
9、簽訂聘用合同。
七、組織領導
為确保學院人員聘用工作順利進行,成立學院人員聘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劉 敏 劉 申
成 員:劉建國 王海山 馬淑玲
領導小組下設:
綜合實施組
職 責:負責指導各類人員聘用、資格審驗和推進程序安排及其具體實施工作。
組 長:黃明琪、李 林
成 員:孫百鳴、楊曉冬、李天欣、楊 軍、任程坤、陳志平、
劉 暢、楊 凱、張琳琳
協調保障組
職 責:負責各類材料整理彙總及協調保障等工作。
組 長:趙永生
成 員:楊 傲
3、監督調解組
職 責:負責聘用全過程的監督工作,以及上訪、争議問題的調解等工作。
組 長:鄭 玺
成 員:紀委委員、工會委員
八、工作要求
1、人員聘用工作過程中,教職工不得外出。
2、教職工必須遵守聘用工作紀律,按聘用工作程序積極參加聘用。聘用過程中,禁止弄虛作假,拉票,劃人情票,違紀者取消聘用資格,并将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3、教職工未聘到新的工作崗位前,要認真做好原崗位工作。各級領導幹部、共産黨員要顧全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飽滿的工作熱情,積極參加學院的各項改革工作,同時認真做好原部門和身邊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确保人員聘用工作和日常工作兩不誤。
4、參加人員聘用工作的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認真負責地做好組織交給的光榮任務。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杜絕“跑風漏風”現象的發生。
九、其他
此方案僅适用學校本次聘用工作,如與上級有關文件相悖,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